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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人行道停车被罚车主起诉城管 一审车主败诉

2015-1-25 13:3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46| 评论: 1|原作者: 还有一分钟

摘要: 人行道停车被城管部门罚款100元,车主张先生以没有处罚权为由,将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告到法院(下称汉中市城管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12月12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汉中市城管局做出的行 ...
       人行道停车被城管部门罚款100元,车主张先生以没有处罚权为由,将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告到法院(下称汉中市城管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12月12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汉中市城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车主张先生表示将上诉。

  车主质疑城管滥用职权

  今年6月20日上午9时许,汉中市城管局二大队城管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辆小轿车停放在天汉大道钟楼十字东南侧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并压占盲道。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该车车主张先生被罚款100元,车辆被放行。在11月25日的庭审中,双方围绕被告汉中市城管局是否有权对占道停车进行罚款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主体资格为交通警察,城管局并没有交通警察职能,凭什么对原告进行罚款?原告提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罚款1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存在滥用职权和错误行驶处罚权,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所做的处罚决定。

  被告汉中市城管局辩称,依据《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汉中市城管局具有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依法享有公安交通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因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法院维持该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维持处罚

  12月12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享有公安交通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原告违法停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法规正确,其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张某起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故维持汉中市城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今日上午,张先生表示,他将上诉。(记者 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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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马王子 2014-12-20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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