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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镇巴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其中一方当事人约定给付子女抚养费及一方生活困难补助费,被法院以调解书方式确认后,往往发生到期申请执行问题。执行中,被执行人大多数再婚外嫁,被执行人难寻,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为此,该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在涉及有给付内容分期执行时,则设定执行担保人,在征询给付方意见后,从其亲属中选定担保人,由担保人为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进行担保,从而解决一些当事人在离婚后逃避其应承担给付义务的可能。
离婚案:约定付子女抚养费 但被执行人难寻 咋办?
如李某诉刘某离婚一案,双方离婚时,刘某约定给付子女抚养费4.5万元,分期支付。该院在处理过程中,要求由刘某妹夫王某担保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刘某外嫁浙江,到期后,李某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远在浙江,不知其具体地址,而王某居住于镇巴,该院便执行担保人,经过担保人与被执行人联系,很快执结此案。
据悉,该院针对山区离婚案件当事人流动性大的特点,在调解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分期给付内容的,推行担保执行做法,从而保证离婚案件中具有给付内容案件的执行。(镇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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