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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汉中一男子卖蛋挂历单方记账不靠谱 诉请证据不足难以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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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5 07: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双方生意往来,理应形成清晰、明了双方均认可的记账单,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维护双方权益。近日,汉中市勉县人民法院褒联法庭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多年以流水账的形式记录交易往来,但今年年初,因为记账方式双方产生争议,最终对薄公堂。
9 n3 l8 j8 M# u        赵阳光经营鸡鸭孵化,并销售小鸡小鸭,马小武经营种鸡蛋生产。    ( G3 y8 l0 S5 [8 t' {8 M5 Q5 B4 q
        2010年开始双方口头约定,马小武向赵阳光提供种蛋。由于马小武文化程度较浅,双方约定每成交一笔,马小武就在自家当年的挂历上记上一笔,多年来双方合作顺利。     
* `  |( C. @' F: [$ F+ g       2016年3月,双方结算账款时,马小武认为赵阳光拉走种蛋44190枚,合计蛋款为48609元,扣除争议的20000多元,赵阳光还欠马小武26609元的货款没有支付。

4 R* u5 T, f) c        庭审中赵阳光辩称,自己每拉两次货后,在拉第二次时一并支付两次货款,除过2015年5月8日,赵阳光在拉走2610枚种蛋马小武没有计账外,其余种蛋数与马小武计的数目都相符合。另外,赵阳光向马小武支付过两笔蛋款10890元,马小武也没有计帐,赵阳光自己核账后实际只欠马小武18183元。
* Y' o1 Z; G5 W& n* H, B4 k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马小武在挂历上记载的流水账簿欲证明赵阳光尚欠货款26609元,因赵阳光予以否认马小武的核账数目,马小武又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这项主张,故对马小武的挂历记载法院不予采信。但庭审中赵阳光自认只拖欠货款18183元,对这一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故判决赵阳光支付马小武货款18183元,驳回马小武的其余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陕西法制网 通迅员:孙泽)9 Y( s! u. v. d6 S# U9 \1 e3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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