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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田某与汉中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商务区的470余平方米商铺经营孕婴超市,经营期间因租赁费标准双方产生矛盾,田某暂停营业,2016年3月该公司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并以房屋租赁起诉至法院,6月23日,法院判决田某腾交房屋和支付房租、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约7.4万余元。# C/ g4 ~3 {9 `- }3 L
法院一审判决后,因田某外出,生效判决迟迟未能履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受理申请后,依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程序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在涉案房屋门口张贴了执行公告,要求被执行人自行腾空房屋后,将房屋及赔偿金一并交予申请人。7月12日,田某以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婴幼儿食品过期和其他商品损失。西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会同民事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做说服教育、法律释明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和反复协调,被执行人最终同意并自行将房内物品腾出,但提出支付房租等各项费用要等诉讼案件解决之后进行折抵。% ~, r G; o; y% c- F3 }
9月5日,执行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县法院7名法官干警、与西乡县公证处工作人员、业主、商业公司管理人员共30余参加执行。由于庞大的货物清理工作,此次执行工作历时10天,9月18日经验收后,终将商铺交付给申请执行方。至此,这起纠纷案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收到了良好的成效,西乡法官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陕西法制网)3 X% l2 Q L$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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