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获悉,《汉中市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我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制度将在全省率先推行。 《规定》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使用30日前应向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填写《汉中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表》,经资料审查和现场勘验合格后,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开发企业发放《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开发企业接到通知书后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购房人,购房人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记者何娜 周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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