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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偶然相遇,王女士认识了比自己年长17岁的李先生。虽然两人年龄相差较大,但却非常投缘,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由于王女士不是本地人,所以在李先生向她求婚时,她很犹豫。为了打消她的顾虑,李先生以她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送给她,然而两人最终还是没有走到一块。李先生要求王女士返还自己购买的房产,遭拒后,将对方告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李先生赠与给王女士的房产具有彩礼性质,遂判决王女士返还。
评析:恋爱期间馈赠财物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自愿向别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自愿互赠财物;另一种是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价值较高的财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彩礼。对于第一种情况,属于一般赠与,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予返还;第二种情况属于特殊赠与,即目的赠与,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给付,如果给付后不能实现目的,则该赠与因缺乏给付的理由,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恋人之间分手后能否要回当初赠与财物,要以赠与性质而定。(潘磊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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