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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却因为采取粗暴的方式维权,赔偿原告损失。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本是交通事故受害方的李梅夫妇赔偿原告林萧各项损失费用共计 5569.39元。2014年4月29日,原告林萧驾驶机动车沿风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汉台区检察院左转弯时,与被告李梅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被告李梅倒地受伤。后经交警认定,林萧承担全部责任,李梅无责任,然而就赔偿问题双方一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当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李梅和丈夫到在汉台区经营石材的林萧,双方在林萧的店里发生争执并厮打,后林萧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进行了制止,并建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处理。第二天,林萧感到胳膊肿胀,到3201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住院治疗十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3700余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因交通事故赔偿未解决发生争执,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相关条例,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法官寄语: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能凭感觉和冲动盲目采取违法的行为,否则还有可能给自己也惹来麻烦。(偶洋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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