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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被告吕某、彭某、蒲某、王某、唐某等10人都为同乡,因吕某结婚在家摆酒席,大家一起前往吕某家里参加酒宴。彭某在去吕某家的路上巧遇骑摩托车的张某,便让其捎带去了吕家。酒宴结束后,张某独自骑摩托车离去,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重伤。张某诉至法院,向当天同桌吃饭的同乡和酒宴组织者吕某索赔十七万元。
张某诉称:2014年1月7日,吕某结婚在家办酒席,张某骑摩托车载着彭某参加婚宴。饭后,张某独自骑摩托车离开,途中撞到路边山坡,造成颅脑八级伤残。张某重伤已花去医疗费34万元,造成其家庭精神、经济上的损失,经多次协商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十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7万元。
十被告共同辩称,张某与除吕某之外的九被告同桌吃饭,期间张某与彭某、蒲某、王某、唐某一起饮酒,其他人并未参与饮酒。张某是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自己在酒席上喝酒,并无人劝酒。酒后,张某要独自骑摩托车离开时,唐某曾劝阻无效。唐某随后离开,在途中发现张某重伤在地,立刻进行施救。张某酒后执意骑车发生交通事故,与十被告无关。
法院受理后,主办法官了解到张某系家中独子,父母已经年迈,发生该起交通事故后,张某失去了劳动能力,一家人都陷入了困难当中。为保障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主办法官在庭前就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先后多次电话或通过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并借助基层村组织的力量,不断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后,双方的分歧逐步缩小。
开庭审理时,该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胡志荣亲自参与调解,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对被告方进行疏导和教育,对原告方进行安抚,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2万多元。本案得以妥善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汉中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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