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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怀孕中的沈某因为骨折治疗需要使用抗生素,因而被迫流产,她因此向交通事故中的另一方提出索赔,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 n. M& y8 _$ K# j" a+ @) E 2016年5月15日18时50分,翟某驾车行驶在108国道佛坪县医院门口,由于判断错误,与沈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刮擦,造成沈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5月25日,佛坪县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了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因双方当时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故不能查明事故成因,未作出责任认定。
( M; ]7 b4 r6 ~- J 事后,沈某在佛坪县医院进行了CR门诊检查并石膏固定后门诊治疗。被诊断为右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此时,沈某正值妊娠期,因CR检查和服用治疗外伤药物影响胎儿发育,遵医嘱于2016年6月8日在汉中市中心医院进行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终止妊娠。沈某就此向翟某提出索赔,但索赔无果,随后诉至法院。: H+ f2 T3 I* S/ p# u5 i-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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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本次交通事故因双方当时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事故成因无法查明,责任无法认定,但本案交通事故确实存在,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应确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法院作出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3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5万元)的判决。原告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怀孕,因该事故致右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在事发后,如不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是不可能得知具体伤情的,不服用药物是不可能康复的。在治疗过程中由于治疗伤情必须做相应CR检查和服用抗生素药物等,而这些医疗有导致胎儿发育不良甚至畸形的可能,因此,原告检查和治疗后,出于健康考虑选择人工流产并无不妥,且于2016年6月8日在汉中市中心医院进行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故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终止妊娠的事实应予以确认。原告故交通事故是导致终止妊娠的主要原因,产生的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着因果关联,由此产生的费用被告保险公司理应承担。(华商记者 袁小锋 佛坪法院 张海 唐流欢)( p2 ^9 S7 x% U+ t% f6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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