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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国家设立的,旨在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救济扶危性质的基本医疗保险措施,与每一位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近日,陕西西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已报销的农村合作医疗费不符合报销条件,努力协助新农合医疗基金管理部门追缴回已发放的5000元医疗费。
5月中旬西乡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在审理原告黄亮与被告张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发现原告在西乡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11887.26元中,已由合疗办报销5000元。经验丰富的法官在查阅规定后认为原告黄亮发生交通事故的医疗费不属于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范围,故西乡县人民法院向西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西乡合疗办予以追缴。同时,法官结合案件的审理,通过向原告及亲属做思想工作,讲解案件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在原告的主动配合下,将已报销的5000元医疗费成功追回并重新缴存入库。(文章系化名)(西部法制报 杨玲娥 张博 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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