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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华商报报道了西安西关街办近30名环卫工,超65岁被口头辞退,因为超龄无法再办理社保,而且很难拿到经济补偿金。
该事件引起很多老年就业人员的关注,也为很多高龄就业者敲响了维权警钟,那么,这些人就业到底受不受《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保护?此类群体就业时该注意什么?华商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规定 这些“老人”非“劳动者”
陕西当代人律师事务所赵彦松律师说,对于超龄老人就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年龄的上限,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我国对退休年龄的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为55岁。所以超过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劳动合同就终止了,他与用人单位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据西安市人社局有关人员介绍,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无论是否参加了养老保险,都开始按月领取100多元的养老金。这也意味着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都已经领取了养老金,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即他们不再受劳动法保护,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了。
此外,在暑期临时打工的大学生也要注意,《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建议 退休前应积极依法维权
赵彦松建议,这些“临时工”应当切记在达到退休年龄前,积极通过仲裁、法院来依法维权,若超过退休年龄,社保将无法补缴,其他权利比如加班费、最低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问题也可能因为超过时效而无法获得仲裁及人民法院支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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