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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伟志服饰员工杨先生因为要做手术,向单位请了两个月的假,但却未按照公司规定的请假流程进行。在休假一个月后收到公司的返岗通知时没有理会,公司决定解除与杨先生的劳动关系。就此,杨先生决定向公司追讨未帮其缴纳的保险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汉中男子因请病假被辞退, 伟志公司惹上官司
杨先生于1996年10月1日与陕西伟志服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06年7月起,公司为杨先生缴纳了养老保险,但1996年10月至2006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公司未为其补缴。
2015年2月26日,杨先生向其所在车间主任书面请假称:因静脉曲张做手术需请假两个月(2015年2月26日至4月26日),车间主任签署了同意,未有产品部及相关部门及领导签字批准。而在2014年1月3日,杨先生与公司曾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该合同第八条第三项约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员工连续旷工15天的将予以除名。《考勤管理办法》规定:员工请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正规医院的就医证明,由车间主任、产品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执行。
一个月后,公司向杨先生邮寄送达了通知书,要求其在3月27日返岗,但是杨先生并没有按通知及时返岗。2015年3月30日公司以其连续旷工30天,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公司工会请示,要求解除与杨先生的劳动关系,单位工会同意了该请示。得知公司将其辞退后,杨先生向汉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公司应该为其补缴办理1996年10月至2006年6月的养老保险金;由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722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36100元。但由于无法提供自己在2015年2月26日至2015年4月26日期间的住院治疗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杨先生的请求。于是,杨先生又向汉台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称其请假事由为需要手术治疗疾病,但未按用人单位《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就医证明,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按照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了请假手续,故原告的行为构成旷工。原告在收到被告向其发出要求返岗上班的通知后未按照被告要求返岗,且不能说明其未返岗的合理理由,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前将解除理由通知了单位工会,工会也书面同意了该事项,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事实及依据充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22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36100元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于1996年10月1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后,被告应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被告自2006年7月起开始为原告办理缴纳养老保险,原告应当知道被告未为其缴纳1996年10月至2006年6月的养老保险。原告直至2016年1月申请仲裁,确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且原告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汉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原告仲裁申请合法有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缴纳办理1996年11月至2006年7月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杨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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