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第一网

搜索
更多
猜你喜欢
查看: 1200|回复: 1

[闲谝] 同行将广告覆盖自家广告 男子凳子打伤对方头

[复制链接]
a
0 0
  @ME: 
发表于 2015-8-7 08: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某是某食品公司的员工,在推销自己公司生产的方便面时,他将广告单贴在了另一食品厂的广告单上,引来同行刘某不满,刘某持凳子将王某头部砸伤后逃跑。为提高产品销路,王某所在的食品公司决定,让员工深入到街巷推广产品。王某是勉县人,被公司派遣负责汉中地区的产品推广。
, S0 Z$ B7 M' P( e/ g3 e; b; A2 M2 `( d
  为完成推广任务,王某在汉中各街区的电杆、墙上都张贴了该公司产品某方便面的广告宣传单,2013年3月23日上午10时许,王某在汉台区汉南路瓜子市场做产品促销时,与同在该市场做促销的另一品牌方便面销售人员刘某发生争执。原来,刘某认为王某将产品广告单贴在自己公司的广告单上了。
) G, @& H6 E3 A# q2 _6 k0 e2 z5 i* T% h0 A  ]8 i
  为此,刘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并朝王某左脸打了两拳。将王某打倒在地。还是不解气的刘某,又拿起了身旁的凳子,朝王某头部砸去,王某头部当即血流不止,周围群众纷纷过来制止刘某。王某倒在地上用手机报了警。刘某趁乱逃跑。5 {3 l; _4 N: S. ?! Y5 [3 N
2 |8 Z6 T8 m. W" d! P
  事发后,王某被同事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
8 E6 X& h6 V3 I2 Q4 _. R! e5 J# o5 H9 U2 c1 O2 b. ^
  2013年4月4日王某出院,共住院12天。而刘某对此事一直不管不问。汉中路派出所多次调解,但刘某均拒不赔偿。王某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586.16元。/ Y/ A8 T$ J# f

/ v1 {1 \9 R' I  U) u' ~" L/ u  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致王某身体受伤,刘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刘某向王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合计9386.16元。(汉台区人民法院 姜晓玲 盛洁)
a
0 0
  @ME: 
发表于 2015-8-7 13:14: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汉中房产信息网
电线杆上的宣传?看来也不是什么正经公司。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