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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谝] 听说有人向学校学生收取保护费后,学生制止被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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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1 14: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听说有人向学校学生收取保护费后,汉台一名13岁的初中生马某果断站出来制止,不料遭到对方的报复,被打致伤。近日,汉台法院判决陈某父母赔偿马某各项费用108080元。$ ~- V2 T& o& W' R! h
        2013年12月16日下午4时许,原告马某听说被告陈某要和牛某到初一班上向同学收取“保护费”,便劝其不要那么做,引起陈某的不满。下午5时35分,陈某让牛某将原告叫到学校外的巷子里,将原告殴打致伤。原告在市中心医院住院27天,做内固定手术后出院。但因右肘关节活动受限,屈曲仅达15%,需在一年后再次住院做二次反复手术,只好休学在家。公安汉台分局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右肱骨骨折畸形愈合属轻伤一级;造成肘关节功能障碍属重伤二级,评定为七级伤残。
0 V) r9 j) i. Q7 M- b# G9 N) n3 G/ T        审理中,被告申请对原告的伤情重新鉴定。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汉中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右肱骨髁上骨折手术治疗后,为玖级伤残。另查明,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7000元(其中牛某父母支付现金2000元)。
+ v. }/ c7 p2 s. I% A        汉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向在校学生收取保护费,属违法行为,原告制止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且并无不妥,被告因此报复殴打原告致其受伤,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陈某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尚未成年,至今未满十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定。综上,原告因伤遭受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15080.61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费用7000元,实际给付原告108080.61元。 (汉台法院 姜晓玲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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