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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声明:本人非市政府工作人员,非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也非光辉社区业主,只是一个看客,想发表一点中肯定的看法。
一、光辉业主政府门口拉横幅请愿的具体事情我虽然不清楚,但大概能猜到要不是天价物业,要不是房屋设计极不合理,总之,是伤害到了业主的具体利益,否则我想业主也不会集体抗议,这是推测,不知大家是否认可;
二、大家都知道,前几年房地产业泡沫严重,房价高的让一般老百姓望而莫及,在2011年左右,我记得那时汉中房价主打在4000+,大河坎那边或城边的3000+,市中心一般都5000+。近两年呢,大多3000+了。但在生意场上有句话叫“羊毛出在羊身上”,现在汉中不少开发商流行一种经验,就是以较低的房价吸引业主,等你买房后,高的出奇的物业费用让你后背冒汗,才知道原来想安居乐业仍然要背负那么大的包袱。我想如果光辉社区存在高物业费问题的话,那么业主的心理也大概就是这样了;
三、举个例子,前段时间汉水名城紫微公馆的业主也有不少去政府门口请愿的,原因是房屋设计不合理,房屋公摊大的出奇、中央空调一年供7个月,费用5000多元、物业费的收取是按发改委规定的价格上限收取,然后在将国家有关规定物业费内的垃圾费、公共照明、公用水等费用再单独剔出来收几百元、一个地下车位大概16W左右,买了以后每年还要交管理费。就物业这一项大家觉得违规了吧?没错,违规了,解决的方法之一是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业委会成立前提是50%的入住率,那么在成立之前只能被物业宰了。业主怎么办?没办法,只能找政府了,所以这就是为什么业主要去堵门请愿的原因了。因为靠业主自身来说没法解决,一个人去人家不重视,大部队去难以组织。
四、可能有人会说,碰到这种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啊。说这话的人没说错,这话符合法制社会要求,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但是在法院,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好解决,但老百姓告政府,老百姓告企业,告公司,就不那么容易了,很简单,力量不对等。如果去起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范围。但是民事诉讼有一个原则叫“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业主,也许我可以拿着发改委的文件告它物业费高,也许可以成,但是其他让业主无法承担的高费用呢?没有什么规定,全靠所谓的市场调解,作为对内情缺乏了解,鲜有渠道收集证据的业主来说,如何来做到“谁主张谁举证”?很难。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群众只希望与政府的原因了吧。如果有可能,我希望有一天我们国家的民法能让消费者在起诉公司企业时举证原则变为:消费者有权力举证证明对方违法违规,公司企业必须义务举证证明自己合法,就像《行政诉讼法》那样,举证义务倒置。我想这样也许法律才能更有效的成为群众维权工具,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与推进;
五、紧接上一条,为什么群众更愿意直接找政府。因为政府不像法院,法院大多“丁是丁卯是卯”,但政府可以灵活处理协调很多事情,共产党员有一哲学思想就是要懂得“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嘛,这是灵活处事的方式,不坏,但是把双刃剑,简而言之就是“可轻可重,可管可不管”,同一件事,在不同地方的政府执政下,处理的方式就不一样。这种不一样的标准就会让群众为此心生好或不好的心理印象与对政府的评价。举个小例子,在张会民和胡润泽执政时,楼主家阳台外正对一饭馆厨房,每天烟雾缭绕,那时不知道怎么办,就在市政府信箱写了一封信,没想到三天后这家餐馆烟囱就加装了烟雾过滤,一下环境就好多了,那会我心里觉得这么一点小事政府能及时为老百姓解决,中国政府很好啊,我也蛮感动的,还打电话到市政府感谢了一下。而这一期魏增军书记和王建军市长的执政方向就不同了,其他大事大建设我了解不多,但我因为朋友紫薇公馆的事情在市长信箱发件请市政府帮助协调解决,过了一个星期后,信箱回复了一句冰冷的“该件被认定为重复件”;后来,我另一女性朋友在益州路两次遇到一猥琐男子,见到单身女性就掏鸟自慰,我写信了,过了几天回复给我”请自行与公安局联系“;前段时间因学历问题通过市长信箱写了一封信给市教育局,过了半个多月,回复”高校业务不在我局管理范围“然后具体找谁也没告诉我。说这些无意抨击,而是想到“细节决定成败”,一点小事对无法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那么在老百姓真的遇到困难想找政府时,政府是否会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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