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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因举报贪污受贿,我丈夫第二次进了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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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5-3-15 08:37:05 |阅读模式
         我叫魏小玲,女,现年56岁,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陈丁村三合镇人,联系电话:18391634312 1502936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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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丈夫高长林,现年58岁,2015年1月2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第二次关进了看守所,判刑一年,而这一切竟然是因我丈夫要举报城固县南乐镇原供销社主任王庆福贪污引起的,王庆福作为受害人阳义珍的姐夫,在该案件过程中通过各种关系渠道策划了整个案件,造假相关材料,陷害我有罪。王庆福曾贪污国家公款200多万,本来已经被检察机关调查(检察院有案底),后来王庆福送给办案人员等几人各两万余元,他才免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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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还要从一年多以前说起,2013年的12月9日因为地界的问题我与邻居阳义珍(女)发生纠纷,两个人撕扯在一起,厮打中邻居和高长林都进屋来拉架,高长林将阳义珍从我身上拉开,阳义珍见人多就顺手抱高长林的腿,我翻身起来就把阳义珍的手分开。随后阳义珍的儿子田晨来了,没看见前面的经过,揪住高长林就打,被邻居拉开,随后田晨又拿了一根一米多长的铁棍追打高长林,在邻居的阻拦下,高长林跑掉了。我们怕田晨再有什么举动,就赶紧报警了(通话记录有报警记录)。- C( e, W1 P" G0 h0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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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所民警赶到后,了解了情况,就说,你们双方都有伤,先各自看伤,伤好后再做处理。并叫我们在城关医院看,让他们去县医院看。高长林只觉得头晕目眩,去城关医院做了CT,医生说没有什么大问题,观察几天再说,医生也给我开了药和诊断证明。我们就回家了。阳义珍住进了县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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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U8 I5 J" F       事后一切风平浪静,生活一如既往,派出所民警也没有再找过我们,但是三个多月后也就是2014年3月18日在派出所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将高长林拘押。到了博望镇派出所我问办案民警雷隽高长林犯了什么罪,雷隽说高长林将阳义珍两根肋骨打断,属于轻伤,犯了故意伤害罪,所以要拘留”。并说三方证人都证实高长林打阳义珍。我大喊冤枉,并说要去告状。雷隽就说:“这是汉中市公安局给城固县公安局下的命令办这个案子,这是个铁案,神仙也救不了你们,本来是要连你一起拘押的,但是城固县没有女监,要拘押你还要送到汉中市去,你好自为之,办错了局长承担一切后果,堂堂的一个公安局难道赔不起吗?”我丈夫已经年近六旬,怕他在看守所吃苦受罪,雷隽就让我们赶紧与阳义珍协商,尽快了事将我丈夫放出来。阳义珍和他儿子住院总共花了5000元,最后我们赔付阳义珍五万六千块钱,达成谅解协议,之后将我丈夫放了出来。至于我丈夫为什么承认自己的罪行,雷隽在给我丈夫录口供中将“无意中伤害阳义珍”改成“向前移动中伤害阳义珍”,这样“故意伤害罪”便顺理成章了。在这期间办案民警雷隽还向我们索贿财物差不多4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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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丈夫回来之后,我们又将事发的经过,仔细回忆一番,我丈夫清楚地记得当时他只是去劝架的,根本没有动手打人,阳义珍的的肋骨怎么会骨折。通过多方打听以及看到阳义珍的住院病历,才发现了其中的猫腻!原来整件事件都是阳义珍的姐夫王庆福策划的,王庆福是原城固县南乐供销社的主任,和公安局的某局长是亲家。正是因为这种关系,当时办案的民警只看对方的鉴定报告定罪。& M+ X1 J+ z5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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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该案件更大的问题在于阳义珍的住院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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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7 r+ M- v! G6 @% L" d! O2 e       (1) 阳义珍在城固县医院住院,从住院当天到出院所拍片子,不管是X光片还是CT片均显示无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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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4 X0 q1 u" _# Y8 j# V     (2)阳义珍的骨折是怎么来的,说出来怕大家不相信,是在另一家医院——城关医院(比城固县医院低一级)拍出来的,这问题就来了,阳义珍在城固县医院住院为什么要跑到城关医院去拍片,一个骨折病人为什么要来回折腾的,跑大老远去城关医院拍片,还是低一级的医院,这怎么能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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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阳义珍的骨折还不是事发当天拍出来的。阳义珍住院当天,在就诊医院进行了X光片和CT三维重建,均显示骨质完整,无骨折。10天以后也就是2013年12月19日阳义珍自行跑到低一级的医院城关医院,拍片子显示4、5肋骨前端骨折。阳义珍在城关医院前后共拍了6张CT片子,但是其中3张既无发票,又无报告单。在CT成像技术发达的今天,骨折不能被立即诊断出吗?又或者可以说骨折是受害人自己在10天之后他人所为。又或者说是阳义珍的这几张CT片子做假? / X, Y0 C; m/ T+ ?0 x- b! ^9 K9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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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阳义珍共住院63天,病历上有记录的包括她今天去输个葡萄糖,明天去买个健胃消食片,隔几天去买个钙片之类的算上才有13天,两根肋骨的骨折没有进行胸外固定治疗,不卧床休息,吃吃钙片就好了?并且费尽心机拍出骨折后十几天都不知道去哪儿了,病历上都是空空如也的。发现其中蹊跷,我就去找那个办案民警雷隽理论,可是他态度蛮横,对我们提出的质疑根本不予理睬只说医学上的问题他不懂来搪塞我,几次三番后,心虚的雷隽退回了收我们的4000元财物。并解释说他们办案看的是阳义珍的伤情鉴定,属于轻伤就构成刑事案件,可以逮捕了。
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5-3-15 08: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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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让我们再看看阳义珍的伤情鉴定,这错误简直傻子都能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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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A5 B$ ~+ Z5 K) [        (1)第一次鉴定是在城固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做的,鉴定报告上,显示的受理日期为2014年2月26日,但鉴定时送检的CT片子却是2014年2月27日拍的,时间前后矛盾。其次,送检的片子都是在城关医院做的,而阳义珍当时就诊的城固县医院所拍的片子却没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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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们提出重新拍片重新鉴定,民警雷隽让我们交了1000多元钱,说是要去汉中某鉴定中心重新拍片的,结果,骗了我们的钱,却根本没有重新拍片,还是拿着城关医院的片子去做的鉴定,让我们心何以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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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e, _  o$ s7 b( e" ?3 u        (3)我们继续提出要求重新拍片重新鉴定,派出所后来送检到西安某鉴定中心,但是送检的片子变成了是城固县医院的8张CT片子,城关医院的片子却失踪了,但在派出所卷宗资料中城固县医院只有2张X光片子和1张CT片,剩余5张从何而来?派出所自行选定的该司法鉴定中心怎会出现如此的失误。 4 C. E7 y% R8 ^6 j'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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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阳义珍的病历还是鉴定报告,出现了这么多漏洞。派出所不去好好调查,弄清事实真相,就将故意伤害罪这个莫须有罪名强加于我丈夫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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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5 n2 O* Q9 @' a        我们知道了事情的真相,去找雷隽讨说法,他不能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我就说我要去告你们,雷隽心虚,退回了当时所收的4000元财物。随后他就把这个案卷提交给了检察院。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三次将案卷打回派出所补侦,最后一次超期四个月零8天,我们去找检察院,就想尽快弄清楚事实真相,并且告诉检察院这个案子的幕后策划人王庆福贪污以及相关人员受贿的情况(有录音资料为证,当时录音资料也上交给了检察院。)没想到检察院很快的就起诉了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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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19日及1月20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对高长林故意伤害阳义珍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对开庭审理过程以及案件受理过程中的不合规现象有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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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开庭审理该案件之前,城固县人民法院法官王建民以恐吓的方式威逼我承认犯罪,并严重损毁我的人身名誉。具体表现为:1、在发出出庭通知书时,就让我做好今年在看守所过年的准备;2、城固县人民法院以红头文件方式通知三合镇司法所,让其公职人员给我做认罪的思想工作,对于该案件给我两个选择(一)配合司法机关认罪,最后判虚刑(二)不认罪判实行;3、审判人员在开庭前让我做一个精神病检查,认为我有精神病。2 H9 h5 g8 v# g, [5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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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仅仅只听公诉方的举证,对于关键性的物证如CT片子、病历等均未予以分析采纳。我认为,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综合分析物证与口供。对于我提供的相关录音材料中明确了该案件的幕后操作人王庆福(阳义珍的姐夫)的相关贪污行贿事宜,并且很明确的说明了王庆福在整个案件中如何操作整个过程,但审判人员根本不予理睬,认为该录音材料与该案件无关,是不合法的。对于我方提出来的现场模拟分析,审判人员也一味的打断我的发言,认为都是与该案件无关的信息。但根据我方调查了解,王庆福作为受害人阳义珍的姐夫,在该案件过程中通过各种关系渠道策划了整个案件,造假相关材料,陷害我有罪。对于王庆福曾贪污国家公款200多万,并向办案的公职人员受贿事宜在录音材料中均有说明。该录音材料于2014年6月份曾递交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吴卉处,但是在开庭过程中检察机关却一口否认未收到该举报材料,更进一步证实检查机关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我方提供的证据线索未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8 k$ H# v& g# y7 j9 ]
     
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5-3-15 08:41:13
        在审判过程中,一审法院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未予以审核。! C% O, ~3 ^) h

1 h) m: d) u3 M8 c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0 T1 f" R2 j* z- k  G9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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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证人杨红刚指控“高长林夫妇和阳义珍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阳义珍被打半躺倒地后,高长林用右腿膝盖把阳义珍的胸部顶着”,而证人梁燕指控“高长林之妻魏小玲扑到阳义珍家店中与阳义珍相互厮打,将阳义珍拉倒在地”,“......高长林打阳义珍的脸,在打脸时,一膝盖跪在阳义珍的右胸部,听见阳义珍发出哎呦声,你们两个打我的声音”。而阳义珍的陈述:她是被脚下的东西绊倒后倒地,胸部是被高长林用膝盖顶了两下致肋骨骨折的。两证人及阳义珍本人对阳义珍倒地说法各异,高长林是用膝盖“顶”还是“跪”在阳义珍(右)胸部说法各异。证人梁燕指证阳义珍的头卡在桌子和铁架间,脖子以下露在外面,而证人杨红刚则没有证实有此情节。杨红刚当庭做证:魏小玲,阳义珍,高长林及两证人当时都穿着棉衣,且都是在宽度不足2000px的狭窄通道中厮打、劝架,在这一狭小空间证人是很难感知到上诉人是用何种手段伤人的。而证人梁燕当庭则拒绝作证。两指控证人证言并未相互印证出上诉人用什么手段致阳义珍肋骨骨折。+ [7 D; t1 t! _: m

4 z7 q. F& N' M8 |. k" @! c# y       无论单一采信证人杨红刚的证言,还是单一采信证人梁燕的证言,他们描述上诉人致伤阳义珍的证词均属孤证;如果两位证人的证言及阳义珍的陈述均采信,则证言之间相互矛盾,且无法相互印证上诉人打伤阳义珍的时间、地点和手段等属实。$ ?. n4 E* w( I7 W

4 f6 X; K7 ?2 ]7 b5 P& R& `; m' M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查清被告人用什么手段致阳义珍肋骨骨折,更没有充分的证据链及证据相互印证上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即本案事实没有查清。2 \0 X, ~& J& L'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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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对本案的核心证据组织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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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义珍在城固县医院的住院病历属本案的核心证据。上诉人对五次鉴定提出异议,均涉及到该病历,它是阳义珍伤害后果的基础证据,应当对其产生的过程及内容进行细致的审查,才能了解到阳义珍的治疗情况,进而将其作为送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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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a; ]5 ^1 \/ L( \- p       依据病历记载,阳义珍是2014年12月9日11时入院的,而当日阳义珍所作的数字X光、螺旋CT、彩超及生化检查,均无肋骨骨折的报告,而《刑事判决书》P5“2013年12月9日在城固县医院诊断:右侧4、5肋骨骨折”;试问该诊断从何而来?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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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汉中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78号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既未当庭宣读,更未对其因何提起、来源及程序等组织质证;现场照片、阳义珍陈述等证据均未当庭出示、宣读。这些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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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a9 |  R. }, K! ]: @# g       三、一审法院公然违背<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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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U' D* o& s' |2 [* d% y2 c      “(2015)城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P12......(3)因果关系医学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记实”的表述实为转换概念的文字把戏;规避了上诉人对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2014)法医鉴字第A3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以下质疑:①超出委托人委托范围②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鉴定③鉴定人资质不合格④鉴定人员未签名。一审法院的行为显然是违法裁决。这些能作为定案证据吗?显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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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并未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量刑畸重,且适用法律不当。: n7 |5 {9 ?% I( L, q6 j

" N/ X' o* O, \2 O" _/ F       2014年12月24日,高长林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并收取保证金3000元,2015年1月28日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n5 W5 M3 t# F- c

! G. u% u4 e. `( |       我们通过知情人和律师了解到高长林被拘留前的一些情况,法官王建民说高长林知道的事情太多了,不能让他出去乱捅炉子。在下发判决书前又让律师给高长林做认罪的思想工作,说认罪并写悔过书就可以出去了,高长林说让我认罪可以,但是我出去之后还是要举报王庆福贪污的事,法官王建民则说,悔过书中同时必须包括不再举报贪污,任何事情都不在翻腾。高长林不同意,于是就被判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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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 ~( T8 g! d       如今我方已经向二审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幕后策划人王庆福,有钱有势,办案民警也说了,“此案是汉中市公安局给城固县公安局下令办的此案,神仙也救不了我们。”可见幕后策划人王庆福实力雄厚,我们是鸡蛋碰石头。就连我们委托的两个律师也说,你们这个案子在二审法院很可能解决不了,因为王庆福背后有人,只有脱离了地方机关,脱离他们的关系网,就一定能解决了。! y; d* U. f1 a- t/ X' m, I/ s%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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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我方已经向二审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我还是肯定上级领导能进行督促,监督,避免在二审法院中出现一审法院这样的徇私舞弊的现象,希望能对本案进行全面的审查并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公决(chendingcun)( F2 j+ ?6 e" z: z, [% T+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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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5-3-16 08: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摘大,看不惯仗势欺人的玩意。, Z  ?2 {/ I6 c& e7 g) K
发表于 2015-3-16 10: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虽不是敏感话题,也算不上多大的事,但情节太曲折复杂,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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