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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户籍所在地同为河南省沈丘县,两年前都带着妻子来到了西乡县租房做起了馒头生意,两家人的经营模式相似,一般都是丈夫负责在家蒸馒头,妻子骑着电动车上街卖馒头,虽说生意小,可是见效快收入还算可观。原本是同一个镇上的老乡,又都出门在外做生意,两家人自然成为很好的朋友,生活上能够相互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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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3日下午快放学的时候,按照惯例,原、被告的妻子骑着自己的电动车载着馒头在小学门口等待顾客,此时接孩子的家长蜂拥而至,两家的生意也忙得不可开交,就在这时两人为了抢夺顾客发生口角破口大骂,继而厮打起来,学校门口的保安将两人拉开,她们不肯善罢甘休,就分别给自己的丈夫打电话邀约到现场。几分钟后,两人丈夫气势汹汹地来到现场给各自妻子助威,郭某先朝王某肩部击打一拳,王某给妻子说“你去打他媳妇,打出事了我负责”,四个人同时发生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郭某拿起打气筒跑到原告的身后,并朝原告的头部猛击数下,王某用水泥块将郭某的头部打伤,原、被告身体都受伤流血后被各自老婆劝走。后经人民医院诊断,郭某颅脑损伤,皮肤软组织挫伤;王某为颅脑损伤,右眼外伤,颜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他们的妻子均为上臂被咬伤,面部及身上软组织损伤。( X2 Q1 m3 \( s& C n#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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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北区中心法庭受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原告王某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700余元,被告郭某提出反诉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共计6600元。经过法官的细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受伤损失相折抵后,由被告郭某赔偿原告王某2600元,郭某当庭给付。此时双方的妻子在法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后悔不应该为一点小事而把事情弄得这么大,这一架带来的损失要卖多少个馒头才能挣回来,以后再也不能这么冲动了。(刘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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