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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交通] 汉中3男子酒后撒泼伤人殴打出租车司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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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0 23: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男子聚会饮酒后打车回家,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他们竟对司机大打出手。
    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小张有期徒刑1年2个月,被告人小杜、小王有期徒刑6个月。

汉中3男子酒后撒泼伤人殴打出租车司机获刑

汉中3男子酒后撒泼伤人殴打出租车司机获刑

    事件回放:2015年9月14日凌晨1时许,饮酒后的被告人小张同小杜、小王酒后在汉台区万邦广场准备打出租车离开,因出租车司机刘师傅在经过时未停车,小张便在刘师傅的出租车经过时将该出租车右后门踏了一脚,刘师傅即停车与3人理论,双方发生口角。
    小张上前抓住刘师傅的衣领将其推至压靠在车上,并用拳头击打刘师傅的头部和身体,小杜也用拳头击打刘师傅的头部和身体,小王将刘师傅扇一巴掌后,又在其身上打了几拳。
    后小张用胳膊挟住刘师傅的脖子将其放倒在地,又用脚在其头部、胸部、颈部乱踩。
经法医鉴定:刘师傅钝性外力致头部、胸部损伤综合评定均为轻伤二级;其余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小张、小杜各向被害人刘师傅赔偿了1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3被告人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向被害人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张、小杜、小王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张首先殴打被害人,主要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系主犯;被告人小杜、小王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未直接致伤被害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朋友聚会,饮酒需要量力而行,切不可为逞一时意气贪杯误事,酒后失态在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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