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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擅自使用他人家厕所,被主人饲养的狗咬伤右腿。事后养狗方拒绝赔偿,原告何娇娇将饲养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2015年4月29日上午,何娇娇散步途中想上厕所,在未经被告胡秋艳同意的情况下就到其家中上厕所,被饲养的狗咬伤右腿部。原告自费医院看病治疗花去药费278元,后又注射五针狂犬病疫苗花去1368元,共计花费人民币1646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赔偿,虽经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没有达成调解意向。 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6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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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女擅自使用别家厕所被狗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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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其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何娇娇要求被告赔偿受伤损失医疗费,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且在没有经过房主家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被告家中厕所,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遂判决由被告胡秋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付原告何娇娇医疗费1152.2元。原告何娇娇自行承担30%的责任。(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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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因原告自己存在过失导致自身受到损害,故判决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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