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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胡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在宣布闭庭。”近日,陕西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代替考试案,据悉,这是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作弊”行为正式入刑后汉中市首例驾照替考案。
汉台区法院通过审理查明,2015年初,姚某为取得C1驾照,托朋友李某帮忙找一家熟悉的驾校供学习驾驶培训,李某找到正在经营驾校的被告人杨某。后姚某提交了报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参加体检并将4600元学费交给杨某。姚某因工作忙一直未能参加C1科目考试。2016年3月,李某与被告人杨某吃饭时询问姚某驾照培训的事情,被告人杨某回复说姚某没有参加训练不能考试,李某便催促被告人杨某帮助姚某拿到C1驾照。被告人杨某为了给李某帮忙,在2016年4月底,被告人杨某找到被告人胡某,请胡某代替姚某参加汉中市车管所组织的C1驾驶证相关考试。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胡某使用姚某考试预约单代替姚某参加科目一考试,并以初考85分、补考95分的成绩通过了汉中市车管所组织的C1驾驶证科目一考试。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胡某携带姚某的C1驾驶证科目二考试预约单在秦巴考场代替姚某参加C1驾照科目二考试时被车管所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被告人胡某被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带回接受调查当场抓获。次日,被告人胡某、杨某接到民警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投案自首,二人如实供述了代替他人考试的全部犯罪事实。
该案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胡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具有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被告人杨某、胡某遂做出了以上判决。
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西部法制报 晏菲飞 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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