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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汉中市公共汽车公司原经理翟某受贿一案,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翟某有期徒刑十年。( [1 O$ a- ?6 W- ]3 V- H; s. Z5 `
经法院审理:2009年7月,汉中市公共汽车公司需要购置15辆公交客车,翟某代表公交公司同江苏扬州亚星客车公司销售部经理高某签订了购车合同。2009年8月,高某为了翟某能及时支付购车款和以后购车给予关照,在翟某的办公室将人民币20000元送给翟某。2010年8月公交公司需要购置20辆公交客车,翟某再次代表公交公司同亚星公司的销售经理高某签订了20辆公交车的购车合同。2010年9月,高某为了感谢翟某在支付购车余款及购车时给予的帮助,送给翟某人民币50000元。* A7 C. c" ?4 n5 I, Y( ~8 {
2009年9月汉中飞龙广告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得知公交公司准备对新购公交车的车体广告位对外招租的信息后,想请翟某帮助参与招租,送给翟某一张100000元人民币的农行银联卡。2009年10月付某又送给翟某一张30000元人民币的农行银联卡,希望能够取得车体广告租赁权。2009年12月,在翟某的帮助下,飞龙公司顺利的同公交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总计金额2141500元的车体广告租赁合同。
* Q R/ H6 b6 j2 x3 r 法院认为,翟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担任汉中市公共汽车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0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构成受贿罪,逐作出以上判决。 (白汉萍)) X7 Z: D4 m+ |" v-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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