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第一网

搜索
更多
猜你喜欢
查看: 10163|回复: 0

[前期讨论] 楼市实战:买房后悔时,七大方法帮你退回房子定金。附法律条款

[复制链接]
a
0 0
  @ME: 
发表于 2019-5-31 19: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很多网友经不住售房小哥哥的劝说,在冲动之下掏钱买房,交了定金。回到家,一冷静,家人一商量,才发现这个房子并不适合自已。但是,由于定金已经缴纳,不要房子会损失定金,要房子,感觉又不满意。因此,经常会在关注我们后,通过私信的方式咨询我们,有什么办法才能退回定金。当然,我们也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了一些合规与不合规的建议,得到了大家的认可。今天,我们把协助超100位粉丝合理合法退回定金的办法公布如下,供参考。至于其它的办法,如果需要,可私信交流。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诚意金、意向金、订金等所有非定金,在签订主合同前,无条件退回。以下讨论的是合理合法的把“定金”的不可退变成必须退。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子定金?用什么样的方式退回定金?以下七种方法可以解决90%的定金退款问题。另外10%可以用其它的方式解决,因为不适合以文章的形式发布,请关注后,我们会在私信中告知。
  方法一、知晓五种解决途径:本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房管局投诉、法院起诉、媒体爆光、售楼处协商。一般顺序是购房人先到售楼部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到主管部们(消协、房管局)投诉。投诉不成,则联系媒体爆光或到法院起诉。
  方法二、投诉可同时到消协与房管局投诉。在投诉处理部门中,开发商最怕的就是房管局,所以先到房管局投诉。投诉时,主管部门一般都会受理,如果不受理就是行政不作为,按党纪、公务员法规、行政法规告知,肯定会重视你的诉求。当然无论是投诉还是起诉要做好程序繁琐、耗时较长的心理准备。
  方法三、在投诉的同时可以与售楼部协商,协商不是说好话,这样没人理你。
  要找出开发商的问题做为条件才是成功退款的关键
  。这些问题点找到后,做好取证记录,即使主管部门投诉或起诉也非常有用,这是成功的关键。有那些常见问题可找呢?
  例如质量与规范不符;规划与实际不符、宣传与实际不符、重大缺陷隐瞒等。具体怎么找不便在文中细说。
  方法四、找法律条款,如果合同主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退。你要问什么是主要条款,记住了,主要条款指商品房的面积、价格、朝向等,如果你后期在主要条款协商过程中开发商不能协商一致,从而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给购房人。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内容中没有明确主要条款才行。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所以没能签订,是由于双方未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不是购房人单方违约而造成。
  方法五、找准时机,如果需要签补充协议,那么在买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就是退定金的好时机。因为购房人与房产开发商在诚信、平等的原则下继续进行了协商,但是,由于各自利益不同,就补充协议无法达成一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不能订立,这种情况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这个时候购房人有权力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方法六、找出本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例如购房者不符合购房、贷款条件。如果由于政府出台新政策使你不符合购房或者贷款的条件,那么你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这就要找出当地政府出的限制条款,只要找到一条,就可以以此为依据要求退定金。
  方法七、退款依法,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房价大数据)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