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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人民法院槐树关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洋县桑溪镇桑溪沟村村委会公开巡回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洋县:一娘能养十儿女,十儿难养娘一人
原告桓某某现年87周岁,与其妻子朱某(亡故)共生育三子三女,三个儿子现均已成家,大女儿已出嫁,二女儿病逝,三女儿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无法自理。桓某某已至耄耋之年,患有脑血管疾病,行动不便,生活困难。期颐人瑞,诉至法院请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案件受理后,洋县人民法院槐树关中心人民法庭考虑原告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加之此类赡养案件在社会上偶有发生,为达到规范、指引、评价作用,遂依法公开巡回审理此案,以期收获良好的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
庭审中数被告仍未能主动认识错误,不思悔改。殊不知“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作为被告席上的子女,面对白发苍苍的老父亲,仍然忍心为自己开脱“罪名”。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回报父母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孝”是作为人必须具备的良知,而赡养案件的出现体现出部分人的良知缺失。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国家通过以严厉的法律条文形式来强制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更是希望每一个子女都能常思父母养育之恩,牢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觉履行赡养义务。(来源:洋县法院槐 作者:柳雅君、张展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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