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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政府关于汉江干流汉中部分河段禁止采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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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07: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维护河势稳定,保证防洪安全,全力配合汉江综合整治工作,确保一江清水供京济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汉江汉中平川段河道实施禁止采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汉江干流汉中部分河段(西起勉县武侯镇,东至西乡出境口)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一切河道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同时停止上述河段范围内的采砂许可。汉江河道管理范围为:汉江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外10米护堤地。
  二、各县区政府要立即关闭、清理禁采区域内设置的采砂场点,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有的采砂设备、砂石料堆、筛分料台、临建设施等必须于5月31日前全部清理完毕。逾期不清理的,由沿汉江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清理费用由各采砂场业主全部承担。
  三、在加大清理的同时,要尽快复平河道内弃土弃料,整平河床滩面,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地带,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水利部门要加强河道巡查力度,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坚决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公安部门要切实维护水上治安,严厉打击阻扰、抗法等行为;林业、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湿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执法力度,配合进行全面清理;国土、住管、交通、电力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抓好禁止采砂工作。
  四、对违反规定的,由沿汉江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沿汉江各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止采砂宣传工作,加大禁采法律、法规警示教育,并在重点河段设立禁采公示牌、张贴禁采宣传标语,畅通举报渠道,切实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促进禁采工作取得实效。
  六、保护汉江,促进生态修复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本次禁采工作情况将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重要依据,实行严格考核,确保禁采工作落实到位。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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