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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拿了拆迁补偿款都不管老娘 75岁老人状告仨不孝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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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0 08: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含辛茹苦养大3个儿子,却因拆迁款的分配问题闹起矛盾,已经75岁的老太落入无人赡养的境地。
  近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赡养纠纷一案。
  法庭上,孙某某诉称,她一生辛勤劳苦抚养三个儿子,现在三个儿子皆已长大成人,安家立业。唯有小儿子唐某丙系残疾之人。如今她年迈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唐某甲于2014年冬,将其锁在丁家巷小学门上,从他舅处拿走她的现金5万多元。次子唐某乙拒绝履行赡养原告的义务。

拿了拆迁补偿款都不管老娘 75岁老人状告仨不孝子

拿了拆迁补偿款都不管老娘 75岁老人状告仨不孝子

  如今,老人无生活出路,无经济来源,无房住,其生活经济特困。确难生存活命,悲惨痛苦。为了确保年老病残的原告生养死葬有所着落,安享晚年,老人将三个儿子告上了法院。
  经汉台区法院审理查明,孙某某系汉中市汉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工农桥村二组村民,现年75岁。被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分别是原告的长子、次子和三子。原告丈夫于2002年11月病故,后原告独自生活。
  2010年4月6日,因原告居住的房屋涉及拆迁,原告和三被告签订一份《协议》,载明:孙某某现有住房两间,原本分给唐某乙所有,现经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协商决定,房屋产权归唐某乙所有,孙某某今后的赡养及生活,一切均由唐某乙负责安排,与他人无任何关系。房屋拆迁后,新修的房屋产权归唐某乙所有,与唐某甲、唐某丙无任何法律责任。
  原告房屋拆迁后,原告将大部分拆迁补偿款给付被告唐某乙,剩余部分补偿款除自己保留少许外,给被告唐某甲和被告唐某丙每人三万元。后原告因年迈体弱多病且身体三级残疾,仅靠农村养老金,残疾金等每月185元维持生活至今,生活无法自理。
  汉台区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也有赡养扶助年老父母的义务。原告含辛茹苦将三被告抚养长大,现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身体残疾,每月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而三被告均已成家立业,赡养原告是三被告应尽的法定义务。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请予以支持。
  汉台区法院审理查明,因原告和三被告于2010年4月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房产分给被告唐某乙所有,原告的养老及生活也由被告唐某乙负责照顾。该协议系原告和三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唐某乙应对原告的养老及生活费用承担主要责任。
  虽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约定原告的养老由被告唐某乙负担,但被告唐某甲、唐某丙不能因家庭财产分配或约定不承担赡养义务,故被告唐某甲,唐某丙辩称因未分得房产,故不应承担赡养原告义务的说法与法与理相驳,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唐某乙自2017年元月起,每月20号前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200元;被告唐某甲自2017年元月起,每月20号前向原告支付赡养费300元;被告唐某丙自2017年元月起,每月20号前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
  法官提醒:目前赡养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老人因病或因伤失去自理能力后,“一旦老人不能在家庭中发挥作用,就被一些子女视为负担,进而相互推诿甚至躲避责任,这本质上还是一种‘啃老’‘用老’的心理在作祟。”
  子女应该从“让老人安享晚年”的角度出发,而不是只盯着眼前的利益,垂涎着老人的一亩三分地。老年人在自己老无所依、老无所养,又与子女协商无果时,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养是个社会问题,每个人都应摆正自己在家中的位置,做子女的,要弘扬孝顺父母的美德,做父母的,也该体谅子女,减轻子女负担,只有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和谐。(汉台区法院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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