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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谝] 洋县男子砸伤人在逃多年终被抓 道歉赔偿获谅解后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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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6 22: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是相邻商户,张大勇因琐事拿起小圆凳将受害人王琴琴砸伤,后被诉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张大勇领取法院传票后逃跑十余载,终逃不脱法律的制裁,被逮捕归案,后主动认识错误并向受害人道歉,获得谅解后,就民事部分主动赔偿,受害人王琴琴主动撤回了控诉。

2001年张大勇与王琴琴同在洋县县城内从事餐饮生意, 同年11月28日10时许,两个卖大米的妇女将其自行车停放在张大勇与王琴琴餐饮店门口后到张大勇经营的餐饮店里吃面皮,二人吃完面皮后寻找自行车时,发现自行车被移动。张大勇以为王琴琴挪动了自行车,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张大勇手持小圆凳扔向王琴琴经营的餐饮店内,致王琴琴右侧颜面部受伤。2002年7月11日,王琴琴伤情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鉴定,结论为王琴琴右上3、2、1牙齿粉碎性骨折后被拔除并右上颌牙槽骨骨折属轻伤。2002年7月24日,自诉人因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向张大勇送达开庭传票后,张大勇不知所踪,案件遂处于中止状态。法院多次去张大勇家寻找赵大勇均未果,2014年5月29日,法院对张大勇决定逮捕并报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张大勇被拘捕归案。审理中,张大勇就伤害王琴琴的违法行为表示道歉,并自愿赔偿王琴琴因伤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王琴琴对张大勇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并自愿撤回了对张大勇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

法院认为,张大勇与王琴琴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王琴琴撤回对张大勇犯故意伤害罪的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刑事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一起沉寂多年的案件终于圆满结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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