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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夫妻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孩子 丈夫却赠与后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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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3 16: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先生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关于房屋的归属在子女和再婚妻子间引发了诉讼。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该起继承纠纷案,驳回了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李生父李先生,张女士在小李不满10岁时协议离婚,并约定集资房归男方,房屋继承权归小孩。后来李先生与白女士再婚,将该房产正式赠与再婚妻子白女士,并自书赠与协议。2014年5月,原告生父李先生因病去世。原告认为,亲生父母离婚协议书经汉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确认并归档保存,系原告生父母离婚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房产继承部分的约定系遗嘱,自己应继承该处房产,被继承人李先生突发疾病死亡,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原告继承属于被继承人李先生的房产。于是原告小李以请求继承房产为由将被告白女士诉至法院。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所立遗嘱应是本人独立之真实意思表示,非因外力强加下之判断。原告小李的父母在离婚时协议“财产继承权归孩子”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和遗嘱的法律属性,不具遗嘱效力。且李先生生前已将讼争房产赠与被告李女士,讼争房产非遗产范围,故对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照《继承法》第3条、第16条、第17条之规定,驳回了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根据《继承法》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李先生与前妻离婚时约定不具备遗嘱效力,李先生生前所做赠与协议,应视为其对离婚时协议内容的撤销。故原告以遗嘱为由要求继承该房产于法无据。(汉中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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