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9日,勉县一民警杜某处警过程中,遭冲撞鸣枪示警打中一村民右腿。2016年1月21日上午,宁某、唐某二人因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 S1 i2 H Z5 Y/ M! f" T
冲撞处警民警 勉县两男子因妨害公务获刑
2015年7月29日下午1时许,刘某驾驶一辆货车通过陕钢集团汉中公司大门时,与保安发生冲突,强行撞坏门禁横杆驶离现场时,其车玻璃被保安打碎。之后,刘某将此事告诉岳父宁某(该车车主),宁某遂纠集唐某等人到陕钢汉中公司堵门。 勉县公安局定军山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宁某等人情绪激动,多次辱骂民警,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现场秩序混乱,持枪民警杜某在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两次鸣枪示警。宁某、唐某仍不听警告,并有抢夺枪支行为,杜某向唐某腿部开枪射击。 唐某中枪后,宁某将杜某拦腰抱住,唐某趁机抱住杜某并咬伤其双腿,杜某再次朝天鸣枪。此前,唐某还将前来扶他的一民警推倒在地,卡其脖颈持续约5分钟。事发后,勉县检察院调查后认定:民警处警属依法执行公务。 勉县检察院认为,宁某、唐某应当被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责。 此前,该案曾两次开庭。1月21日,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宁某、唐某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2名民警受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判决二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对于判决结果,宁某、唐某二人已当庭提出上诉。(华商记者 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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