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汉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201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汉医改办发[2015]2号)精神,为确保201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规定:
(一)筹资标准。2015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元。
(二)设置大病保险年度支付封顶线。2015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报销总额封顶线每人每年20万元。
(三)起付标准。2015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为14000元。
(四)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统筹年度内住院治疗的,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支付:
14000元—20000(含)元的,其报销比例为60%;
20000元—50000(含)元的,其报销比例为70%;
50000元—80000(含)元的,其报销比例为75%;
80000元以上的,其报销比例为80%。
(五)参保患者所患疾病属卫生部确定的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2种重大疾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一般疾病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认可重大疾病以医院最终确诊时间为依据(以主要诊断为依据,其他诊断不作为依据),确诊前大病保险按照一般疾病待遇支付。
(六)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执行。
(七)2015年度大病保险待遇按照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为一个享受周期。跨年度住院的,以出院时的年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经办
(一)2015年度汉台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由汉台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承办。
(二)凡符合大病保险支付条件的参保居民须在2016年3月10前向汉台区社保中心居民医保科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16岁以下儿童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复印件或补打件需到民政局救助科确认救助金额);
4、住院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属于卫生部规定的22种重大疾病患者需提供,一般疾病不提供)。
5、患者或家属如有农行卡可提供卡的复印件和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报销费用可直接打入该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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