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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饮酒,仍驾车夜间行驶,汉台男子高某醉驾摩托摔伤致死,交警认定属单方肇事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家属认为:共同饮酒人对高某因饮酒引发死亡负有责任,要求同饮者赔偿死者丧葬费、医院抢救治疗费共计16万元。
2014年12月16日上午,王某约高某等5人一起饮酒。中午1点左右,高某骑摩托从赵庄砖厂来到武家沟砖厂。下午3时左右,3人一同去了王某之前约定的餐馆。席间,6人喝了3瓶白酒,直到当天下午5点多席散,每人平均饮酒半斤。随后高某与另外两人一同步行回到武家沟砖厂喝茶,而王某及他的两个朋友滞留餐馆。高某在砖厂停留至晚8时左右,骑摩托回赵庄砖厂上夜班,行至宗营镇韩塘村一组路段终因饮酒导致摔倒在地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男子醉驾摔伤致死 他老婆将一起喝酒的伙计告上法庭
之后,高某妻子遂起诉至法院,称高某因与被告共同饮酒引发死亡,按照共同饮酒引发伤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认为5个共同饮酒人对高某因共同饮酒引发死亡负有相应责任。要求同饮者赔偿丧葬费、医院抢救治疗费、人身伤亡损失费共计1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下午3时许,王某等6人均到酒馆就餐,期间6人共喝了3瓶白酒,无人劝酒。下午5时左右,高某在武家沟砖厂喝茶聊天休息至晚8时左右,骑摩托车回赵庄砖厂上夜班,途中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出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100ml,认定本次事故中当事人高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单方肇事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原告所带来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也应当同情,但高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没有证据证明高某在酒后离开前出现醉态,要求共同饮酒人对其承担义务,不符合客观实际,是对共同饮酒人责任的加重,也无法律依据。饮酒并不是导致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在被告没有过错,又无分担损失的责任,且在事发后又给予了原告一定补偿的情况下再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亦不合乎情理,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汉台法院 姜晓玲 盛洁 华商记者 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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