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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获得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投资公司的老板竟然擅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基本农田上兴建蔬菜大棚等农业设施,破坏大量农用地。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区域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被告人刘某、罗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3年12月,被告人刘某、罗某注册成立一家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6月,该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汉王镇白庙村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欲开工建设蔬菜大棚等项目。但在没有获得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罗某指派工程施工人员于同年7月14日开始在汉王镇白庙村二组、三组基本农田上使用挖掘机、铲车等设备对土地进行挖掘、平整。7月16日~20日期间,经土地执法部门多次阻止,并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然而刘某、罗某仍不管不顾,强行施工,致使大量基本农田被毁坏。后经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毁坏基本农田进行了鉴定,结果为:白庙村二组、三组毁坏耕地共计36.16亩,其中严重毁坏耕地面积22.41亩,中度毁坏耕地面积5.38亩,轻度毁坏耕地面积8.37亩。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罗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刘某、罗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罪,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判决,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案件在二审期间,被告人刘某撤回上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杨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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