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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同胞兄弟为亡母迁坟起争执 哥俩反目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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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7 08: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扫墓祭奠是民间公认的重要习俗。坟墓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长子未与其他姊妹协商一致就私迁父母祖坟,是民事侵权行为。日前,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健康权纠纷即是老哥俩为亡母迁坟而起。

  原告刘长顺(现年55岁)被告刘长明(现年49岁)系同胞兄弟。2014年3月17日下午,二人在自留地耕种时相遇,被告刘长明质问原告刘长顺为何未经其同意就私自迁走母坟,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起来,致各自受伤。经诊断:原告刘长顺右手第一掌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15天产生医疗费1156.60元。被告刘长明头面胸部软组织损伤,门诊治疗7天,产生医疗费733.32元。双方纠纷经当地派出所数次调解无果,原告刘长顺具状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长明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8项经济损失共计31893元。

  被告刘长明答辩并提起反诉称,原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母亲的坟迁移,其向原告询问迁坟的事情是合情合理的。在双方口角中,是原告先动手殴打被告,被告才反击、互殴起来。原告手指的伤是其在殴打被告时造成的,不应该由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在厮打过程中导致头面胸部多处软组织损伤,故反诉要求刘长顺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合计2193.22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长明在双方争执中先用锄头把殴打原告刘长顺。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致数次调解无果。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致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因母亲迁坟一事发生纠纷,在争吵中发生相互厮打,且互有所伤。对纠纷的发生及厮打过程,被告刘长明应负主要责任,应依法对原告刘长顺的损害承担相应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反诉被告刘长顺在纠纷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应对反诉原告刘长明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一、由被告刘长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长顺因伤遭受的损失26362.60元的60%,即15817.56元。二、由反诉被告刘长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刘长明因伤遭受的损失1783.32元的40%,即713.33元。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被告(反诉原告)刘长明不服上诉,后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二审法院遂依法裁定案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判后寄语:兄弟齐心,其利断金。近亲属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应互敬互爱、平等和睦相处。本案原告作为兄长私迁母坟,破坏了家庭团结和睦,也侵犯了弟弟对亡母的哀思,故有错在先。本案被告得理不让人,遇事不冷静,在争吵中先动手殴打原告,致矛盾激化,导致双方互殴俱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的深刻教训应当引以为戒!(汉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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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7 15: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应让他们学学《弟子规》,并给他们讲讲什么叫“兄道友,弟道恭,兄弟睦,孝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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