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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与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打官司
学员驾驶教练车学车,与骑电动车的少年孙某发生碰撞。少年受伤,被医院诊断为“腰4椎体骨折”,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教练员成某负该次事故的全责,孙某无责。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孙某将教练员成某及该驾驶培训学校告上法庭。
2013年7月17日,学员赵某驾驶教练车在教练员成某的陪同下,行驶至汉台区铺镇高新路掉头时,与骑电动车的15岁的高一学生孙某发生碰撞。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为十级伤残。
2013年7月30日,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教练员成某负本次事故全责,孙某无责。“涉事车辆是教练车,学员学车没有驾照,怎么能让我承担责任,应由保险公司理赔。”教练成某对案件事实认定无异议,但提出应由保险公司先理赔,剩下的他再负责。
而保险公司认为,学员赵某无证驾驶,无证驾驶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且该车教练成某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预防和制止,而成某没有尽到教练职责;成某受雇于驾校,驾校才是赔偿主体。
据悉,孙某在治疗期间花费1518.34元。该驾校所属涉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有交强险一份,还有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此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出事车辆为驾校教学用车,事发时也确属无证学员驾驶,车辆教练在旁指导,但因该类车辆的用途就是用于学员学习,而学员又必然没有驾照,故此类车辆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控制人为有教练资质和有驾驶资格的教练而非学员。
法院判决:孙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共计20074.34元,由保险公司赔偿19149.34元,剩余款项由成某负责。( 汉台区人民法院姜晓玲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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