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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为乐是传统美德,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接受义务帮工,在法律上已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2年11月26日,王晓燕过生日,她邀请了好友席豆豆、张娟娟等五人在武乡镇聚会。饭后娱乐聊天,不觉已到晚上九点多了。见时间不早了,王晓燕便打电话通知朋友赵敏开车来,接大家回城区。
当晚11点多,赵敏驾车载着席豆豆、张娟娟、王晓燕等五人行至汉武路老君镇金光村段,为避让对方车辆,赵敏的车失控翻车,致车内乘员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席豆豆伤势最重。
席豆豆被救护车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多处骨折,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2012年12月3日,汉中市交警部门认定赵敏负事故全部责任,席豆豆、张娟娟、王晓燕无责任。
席豆豆第一次门诊费、住院费共41453.01元。二次手术治疗费用综合评估为1万元。赵敏仅支付席豆豆1.2万元。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协议,席豆豆遂起诉赵敏。
经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赵敏事故车辆于2012年3月1日在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赔偿限额为每人2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已经向赵敏预付5万元,用于车上人员的救治。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这次交通事故系赵敏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周,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致。依法判决:席豆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230.21元,由保险公司赔偿20000元。剩余82230.21元,由赵敏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65784.17元。席豆豆自行承担其余部分。
赵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赵敏和席豆豆等五人之间存在义务帮工关系。赵敏作为无偿帮工人,在帮工中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侵权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处赵敏承担80%的责任过重,调整为赵敏承担70%的赔偿责任,席豆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汉台区人民法院 姜晓玲 盛杰
(文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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