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第一网

搜索
更多
猜你喜欢
查看: 1224|回复: 2

[闲谝] 乘车人没责任却要承担损失,冤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2-28 12: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9月2日,刘某某在汉台区民主街等待出租车回家时,恰巧同学张某驾驶摩托车从他身边经过,并提出顺路就搭刘某某一段。岂料,摩托车行驶到南郑县大河坎镇油坊街一路段时,张某遇行人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摩托车撞上路边花池,刘某某因失去重心当即头部倒地受伤,且由于未戴安全帽导致受伤严重,不仅花去4万多元医疗费,还落下九级伤残。事故责任在于张某,法院却判决刘某某自负20%的损失。% ?0 ^5 t$ x/ K+ m% }+ o$ c& X% A
& r" }2 {/ n& [, I; N
       那么,为什么对交通事故本身并无责任的乘车人刘某某,却会被判自负一定的损失呢?
* i8 M) z5 F4 E  t) v& o( D4 u" R! [! u' S8 R- Q0 \5 g
       首先,刘某某的相关行为违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刘某某明知应当戴安全头盔却熟视无睹。3 @0 \$ C9 n. ]8 o; u5 @, Z" y

4 x4 b; t% S6 u+ s9 f! G' {       其次,刘某某对自身损害存在过错。不戴安全头盔,必然会增加搭乘者人身、财产的危险系数。乘车人刘某某虽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本身无需担责,可针对损害结果而言,却是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即明显具有主观上的过失过错。更何况不戴安全头盔对伤害的加重有着直接的关联。
2 q' g% |2 `- Q5 D! E
; o3 _0 k$ X! d# f1 K4 @6 J       再次,上诉乘车人刘某某必须对自己的行为部分“买单”。因为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也指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潘磊)
6 E. E, D" W+ k$ z0 r5 {9 E% C
a
0 0
  @ME: 
发表于 2014-2-28 13: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汉中房产信息网
张某好冤啊,好人搭个人,结果还搭出麻烦来了
a
0 0
  @ME: 
发表于 2014-2-28 19: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坐车地这娃,运气也背啊,和运气背的人一起,你的运气也会背的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