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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日记] 买房收房必看!汉中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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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4-1-13 12: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汉中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通知
汉市价发[2007]61号

各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规范经营企业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物价局等十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二00七年六月一日起,全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除交纳按销售价格、楼层差率计算出的房款和按房价比例应缴纳的契税和维修基金以外,不再交纳其它任何费用。原来实施的由购房者交纳并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收的水、电、气一户一表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材料费、房产证工本费、房屋测绘费等各项费用一并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电子对讲、入户防盗门等其它特殊设施的费用,也应列入商品房价格,不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二、凡在二00七年六月一日前购售双方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仍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二00七年六月一日以后,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将各项代收费和房款之外的合理费用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备案其销售价格,并与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三、商品住房代收费及其它合理费用并入房价后,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除契税和大修基金外),更不得借机乱涨价。各水、电、气、闭路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房地产经营企业收取水、电、气、闭路电视及其它各项费用,不得随意乱加价、乱收费。

       四、各县区物价部门要加大对归并商品房代收费和房价“一价清”制度的宣传力度,强化商品住房销售过程的监管,一经发现有乱收费、乱涨价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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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 12: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的解答: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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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4-1-13 20:58: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汉中有几家房产商是按这个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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