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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分居九年有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丈夫李华到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近日,洋县龙亭法庭缺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在被告罗娇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官及时和原、被告所在的村组取得联系,在通过和村组干部及周边邻居进行了解后,法院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谈婚,2004年1月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被告无家庭责任心,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失睦。2004年12月,被告外出打工,此后失去被告音信,原告寻找未果。现双方分居已八年有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离婚。
审理中,因被告在外打工地址不明,法院依法发出公告,限其六十日内到庭应诉。逾期被告未到庭应诉。经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谈婚,2004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养小孩,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失睦。2004年12月,被告外出打工,从此查无音讯。
由于被告罗娇下落不明,承办法官无法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为了解案件实情,承办法官三番五次与当事人所在的镇、村、组取得联系,在与镇、村干部及周边邻居沟通了解案件实情后,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纠纷,且未能积极有效地化解矛盾,致夫妻关系失睦。特别是被告自2004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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