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吧上网时,因为琐事李某被杨某推搡,为了挽回“面子”,次日,李某纠集朋友找杨某理论。 双方持折叠刀、钢管椅、砖块发生打斗。李某、张某、杨某均不同程度受伤,杨某胸部损伤经鉴定为轻伤。 李某、杨某等人无视法律和社会公德,为私欲在公共场所发生持械斗殴,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李某、杨某双方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李某赔偿了给杨某造成的人身损害,取得了谅解。 近日,南郑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李某、杨某、张某等人二至三年的有期徒刑。(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黄小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