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对陕西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据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其中:汉台区、南郑县月最低工资为1370元,小时最低工资为13.7元;西乡县、城固县、洋县、勉县、略阳县月最低工资为1260元,小时最低工资为12.6元;宁强县、镇巴县、佛坪县、留坝县月最低工资为1190元,小时最低工资为11.9元。与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汉中市今年执行的三类最低工资标准的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增长了200元、200元、220元,增幅均超过14%。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 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另外,对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等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记者 王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