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李某生意失败,手头困窘。为此,李某与朋友余某各向朋友周某某借款一万元。半年后,李某向周某偿还了借款。但余某却拖欠借款迟迟不还,在周某的再三催要下,李某代余某向周某偿还了借款。为了早日拿到欠款,李某将余某骗至勉县,以拘禁殴打的方式向余某索要回了一万元欠款。但不当的催还欠款方式也使李某及其朋友进了牢房。 因手头捉襟见肘,李某与余某商议向朋友借钱。2011年10月的一天,李某与余某找到朋友周某,提出向周某借现金两万元,余某书写了借条。周某同意后,将两万元现金交予两人,两人各拿走一万元,并向周某承诺半年后各自还款一万元并付相应的利息。 半年后,周某多次致电李某还款,李某将自己应承担的一万元借款还清;周某出具了收条,并同意剩余的一万元找余某催要。2012年11月底,李某在大街上遇见周某,周某表示自己多次电话催要余某欠款均未还钱,要求李承担剩余的欠款;此后,李某多次给余某打电话、发短信通知余某向周某还钱,遗憾的是,一直联系不上余某。在周某频繁的索要下,2013年5月,李某替余某垫付了一万元欠款给周某。 2013年6月初,余某打电话给李某,李某告知余某自己帮助其向周某垫付一万元欠款之事,要求余某给自己还钱,余某称自己没钱,并提出让李某在勉县帮自己找个工作。挣到钱后给李某还钱。2013年6月13日上午10时许,余某致电李某是否已帮助自己找到工作,李某认为余某没有归还自己垫付的一万元现金,便产生骗其来勉县并找人帮忙索要欠款的念头,遂称工作已经找好,让余某来勉县。 当日下午,余某赶到勉县。在李某为其安排的酒店入住。李某随即联系胡某帮自己讨要欠款。当日晚上8时许,胡某带着朋友岳某、纪某等人一同来到酒店。李某给余某介绍了胡某等人。并邀请众人在勉县夜市吃饭,饭后,众人回到酒店房间,将余某非法拘禁并向其逼要欠款,余某承认欠李某现金一事,并表示自己现在挣钱还。因担心余某逃跑,李某提出余某电话联系个有实力的担保人。余某致电朋友吕某要求为其担保,吕某发短信回复称:第二天带警察解救; 胡某等人看见短信后,开始殴打余某,要求余某不找担保人了。必须立即还款。因害怕吕某报警,胡某等人用皮带拴住余某。脱掉其鞋子,于6月14日凌晨2时许将余某转移至勉县一按摩店。继续非法拘禁余某。期间,胡某等人多次持皮带抽打余某脸部。用小方凳击打余某头部,用脚踹余某身体。 余某被迫用电话联系上在广东务工的前妻张某请求借款一万元,张某同意14日中午汇钱。6月14日上午9时许,张某向余某汇钱一万元。当日中午12时许,胡某从勉县一银行取回9900元(扣除手续费100元)交给李某。李某等人放走了余某。随后李某请胡某等人吃饭,并支付胡某400元现金表示感谢,胡某将400元现金交予岳某。 余某被放走后,随即报警。警方将李某、胡某等人抓获。 勉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胡某、岳某、纪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索要欠款。四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犯罪,胡某组织人员参与并指挥岳某、纪某实施犯罪。遂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李某、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勉县人民检察院 庄淑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