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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可申请养老补助啦!!!

2013-3-3 10:4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68| 评论: 2|原作者: 村姑进城了

摘要: 一、适用范围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 ...
一、适用范围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具有我市农业户籍。
       今后达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二、审核认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定。
        曾在我市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的农业户籍人员),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原企业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属异地工作的农业户籍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原企业所在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通知其户籍所在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上述程序批准和备案后,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

三、待遇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汉政发〔2011〕31号)有关规定执行。工龄补助标准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4元,其中,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上世纪60年代初精简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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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巴山同老 2013-3-1 12:04
好事啊,支持一下
长大的回忆 2013-3-3 20:06
这个前几年听说过,怎么现在还在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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