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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坝两男子酒后闹事打警察 妨害公务被判刑

2016-6-18 18:5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45| 评论: 1|原作者: 汉中一份子

摘要: 留坝的两名男子在火锅店聚餐饮酒,结账时因费用问题与店主产生纠纷。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现场调解,没想到这两名男子不但不听劝解,还辱骂、殴打前来处警的民警。近日,留坝县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一 ...
    留坝的两名男子在火锅店聚餐饮酒,结账时因费用问题与店主产生纠纷。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现场调解,没想到这两名男子不但不听劝解,还辱骂、殴打前来处警的民警。近日,留坝县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5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智、王某强等人在留坝县马道镇马道街自助火锅店用餐,饮酒后因消费费用与火锅店店主产生纠纷并报警。留坝县公安局马道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后,于当晚21时许出警,先期到达现场民警黄某某向二被告人出示警察证后,在对双方进行劝解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智、王某强在火锅店门口对民警黄某某进行辱骂、冲撞,将其摔倒在火锅店门口街道上,对其拳打脚踢,并打碎火锅店内一扇玻璃门,致使民警黄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对现场民警刘某撕扯、推搡。之后,二被告人被带到马道派出所,在派出所办公区,被告人陈某某仍不听劝解,采用推搡桌椅、弄脏档案盒等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该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黄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智、王某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使一名民警受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对其予以惩处。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记者 张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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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 2016-6-20 08:08
无法无 天的狂犬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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