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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南郑一少年骑车掉进无盖窨井 理亏管理处赔偿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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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4-6 21: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晚上骑自行车,因路灯不亮,连人带车掉进下水井,摔得鼻青脸肿,两颗门牙也掉了。这样糟糕的一幕,就发生在小新身上。小新家住汉台区,今年16岁,刚上高中,他想起2年前的这一幕,仍心有余悸。2011年4月的一个周末,吃过晚饭后,小新的妈妈提议,孩子学习压力大,全家骑车去兜风。9 H3 k0 m) L' n; y/ L* O4 l. }( z, B
  提议得到全家一致响应,很快,3人人手一辆自行车从家里出发,准备到风景优美的三号桥游玩。1 c+ e  {. r7 ]9 c

! A- N3 _3 I- b+ E: `3 {  小新记得,那晚清风习习,气候温和,他一路哼着歌骑车走在最前面,把父母甩出很远。“嘭”,随着一声巨响,刚刚还意气风发的小新突然大叫一声,消失在公路上。由于路灯没亮,小新父母也不知出了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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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越来越近,小新父母隐约看到一个没有井盖的窨井。等他们走近仔细一看,差点吓晕过去。原来小新连人带车掉进窨井中,孩子满脸是血,两颗门牙碰掉了,疼地直叫唤。二人废了九牛二虎之力,终于将小新从窨井拉了起来,并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治疗。经汉中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新门牙脱落等评定为10级伤残,牙冠修复费一颗为1300元,共修费6.45次。2011年6月,小新的父亲与南郑县某管理处达成赔偿8500元协议,但后来该管理处未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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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5 N: O9 }) A2 `0 I  2012年,小新父母将该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案件审理中,经汉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南郑县某管理处赔偿小新医疗费、牙齿修复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000元。6 P( ]2 u% u" |6 C- r, s4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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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5 z, {: g' T: R: g1 R5 W: C! j" i
  本案涉及的是窨井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窨井权属主体在窨井致人损害时承担过错推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即除非窨井权属主体可以证明自己尽到合理的管理、维修、注意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窨井权属主体应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对窨井产权单位的辨认上。办案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公共场所活动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陈梅  姜晓玲 盛洁): Z+ c; B" _' h4 V,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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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4-7 08: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少操了一点心,害别人受伤,害自己吃官司。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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