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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交通] 汉中一人醉驾致人死亡,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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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9 13: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醉酒驾车酿惨祸领刑罚追悔莫及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2024年2月5日,留坝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醉酒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马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和朋友聚会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G244国道从留坝县江口镇向武关驿方向行驶,行至G244国977KM+200M处与同向前方推四轮平板手推车的高某某发生碰撞,致高某某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被告人马某某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158.57mg/100ml。留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判决结果
  留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10报警、120急救并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筹借资金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82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通过社会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马某某宣告缓刑,在其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面对法院判决,马某某泣不成声,悔恨当初心存侥幸酒后驾车,给被害人家庭带来巨大灾难,自己承受刑罚制裁还背负巨额债务。(来源:留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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