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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布告 " Y' d B' t# s4 S* m
宣布强奸犯唐裕厚罪状- _6 N J" ?" a
强奸犯唐裕厚,男,汉族,1956年12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略阳县,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旧州社区八组。1984年2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M% k0 E! A0 H# I4 X# i! q3 f4 v
2002年5月7日晚,被告人唐裕厚见被害人刘某某独自一人在位于陕西省勉县的108国道北侧自东向西行走,遂起强奸之念。当刘某某行至勉县108国道勉阳镇联盟村十一组附近(现勉县艾斯酒店附近)时,唐裕厚趁刘某某不备勒住颈部将其拖至108国道北侧路边的农田里。因刘某某激烈反抗,唐裕厚指住刘某某颈部数分钟,后对刘某某实施奸淫。刘某某因扼颈室息死亡(殁年16岁)。公安机关于2021年2月4日在勉县将唐裕厚抓获归案。
: `" ~0 l5 Z' \3 H 罪犯唐裕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唐裕厚深夜强奸未成年女学生并致其死亡,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后果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且有强奸犯罪前科,主观恶性深,应依法惩处。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七第一款,以被告人唐裕厚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唐裕厚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对被告人唐裕厚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q% W* I6 p( T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3.年12月5日将罪犯唐裕厚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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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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