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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共查处知识产权类行政执法案件59件,罚没款69.33万元,重拳出击守护市场规则,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一流营商环境。
其中涉及食品案例如下:
案例一、汉台区廖某某销售侵犯“国窖”“水井坊”等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案
2021年10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在汉台区铺镇一拆迁安置房内现场查获涉嫌侵权的白酒共计468瓶,全部依法予以扣押。经依法鉴定,被扣押的白酒均为侵权产品。经查,廖某某自2020年12月份以来,先后多次购进“国窖”(1573)“水井坊”(臻酿八号)“剑南春”“西凤”(六年陈酿)等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504瓶,已销售36瓶。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品的非法经营额已达239305元,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案例二、“镇巴腊肉”地理标志商标被侵权案
2021年7月,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镇巴县乡村腊肉批零部的经营场所和库房内均发现印制有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镇巴腊肉”以及“镇巴腊肉产业协会”字号的商品包装盒1000余个,涉及货值金额3000余元。经查,当事人使用“镇巴腊肉”商标未经过注册商标权人授权,该批次涉案的腊肉包装盒系当事人委托他人印制。镇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被扣押的涉嫌侵权的腊肉外包装盒共计1059个,罚款30000元。
案例三、汉中骏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印有国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70周年”特殊标志白酒案
2021年4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汉中骏伟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雄安新曲”白酒外包装盒及酒瓶上印有国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70周年”标志,现场对涉案的7瓶白酒进行了查封扣押。经查,2019年9月,当事人从廊坊京龙酒业有限公司购进7瓶“雄安新曲”白酒(无进货发票,也未在进销货台账上进行登记),以60元到80元价格进行销售,该生产厂家并未取得特殊标志所有权人授权许可。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元。
案例四、陕西秦李记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大唐仕女图”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案
2021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陕西秦李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外包装盒上印有“大唐侍女图”图形标识的“秦李记”牌心特酥63盒及其外包装盒175个。经查,2021年6月份,当事人自行设计了该外包装礼盒,并委托汉中某印务公司印制400个。经比对,秦李记牌“心特酥”礼盒外包装印制的大唐侍女图案标识与陕西红星软香酥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大唐侍女图”近似或类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侵权产品63盒及外包装盒175个,罚款4760元。
案例五、汉台区凡蒂樽烟酒商贸经营部销售侵犯“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4月,汉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实名举报汉中市汉台区某烟酒商贸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线索。经查明,当事人今年从四川成都参加糖酒会时,采购了标识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习酒窖藏1988等系列白酒。经依法鉴定,该批产品属侵权产品。汉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96瓶,罚款78800元。
案例六、汉台区田某某销售侵犯“西凤”“剑南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案
2021年3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田某某位于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汪家山村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西凤”“剑南春”“水井坊”“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计163瓶,执法机关依法对该批酒品实施扣押。经依法鉴定,该批商品均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从他人处购进无进货发票、无来源证明材料的白酒共229瓶,已出售66瓶。当事人违法所得5940元,扣押酒品货值金额60758元。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权白酒163瓶,没收违法所得5940元,罚款60758元。(中国食品工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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