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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那些事] 城固一公证员“被退休”追踪:公证员已回单位上班,县司法局局长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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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08: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8月13日,华商报二三里以《城固县公证处一公证员“被退休” ,两级法院判令撤销》为题报道了城固县公证处公证员刘艳红休假照顾患病母亲期间,被单位递交退休申请,导致“被退休”的事情,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随后记者又以《城固一公证员“被退休”追踪:工人or干部身份认定之争》为题,对刘艳红到底该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还是工人?多方采访一探究竟。

城固一公证员“被退休”追踪:公证员已回单位上班,县司法局局长被追责

城固一公证员“被退休”追踪:公证员已回单位上班,县司法局局长被追责
  城固一公证员“被退休”,艰辛维权之路
  当时50岁的刘艳红在城固县公证处工作已有22年之久,是一名三级公证员(中级技术职称)。2018年9月25日,因其年迈母亲突发重病,她请公休假在家照顾母亲。但让她感到意外的是,在自己休假期间,城固县公证处临时负责人巨某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单方面向城固县司法局违法报送了申请她退休的材料,城固县司法局随即转报城固县人社局。
  2018年11月5日,城固县人社局下发《关于刘艳红同志退休的通知》(城人退字[2021]99号),同意刘艳红退休; 11月8日刘艳红收到退休书面通知后向城固县人社局、司法局和公证处提出异议和申诉,向城固县公证处提交了不提前退休申请,但均未得到回复。
  2019年1月,刘艳红将城固县人社局作为被告、城固县司法局作为第三人诉至城固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关于其退休的决定;5月17日,城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城固县人社局所作《关于刘艳红同志退休的通知》程序违法,适用法规错误,应予撤销,判决撤销该通知;城固县人社局、司法局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0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2020年1月23日,城固县人社局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关于刘艳红同志退休的通知》。但城固县司法局仍坚持认为刘艳红为工人身份,应按照年满50周岁的规定办理退休,因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其后,城固县公证处和城固县司法局继续告知刘艳红并按程序向城固县人社局申报了关于刘艳红退休的相关资料。
  华商报-二三里持续深入报道,现已回单位上班
  2020年8月至9月,华商报二三里就刘艳红“被退休”一事,先后多次采访城固县人社局和司法局,并根据相关回复,结合反映人提供的情况,咨询了律师意见,给予持续报道。 报道引起社会各方关注。 2021年1月5日,城固县公证处通知刘艳红回单位上班。2021年3月23日,城固县人社局向城固县司法局进行了回复,明确刘艳红“退休事宜按有关政策执行,2018年11月之后待遇按在职人员政策规定执行”。
  城固县司法局局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记者日前从相关部门获悉,2021年6月9日,中共汉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给予城固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据了解,在上述事件中,城固县司法局作为城固县公证处的主管部门,在上报该刘的退休材料中,程序违法、适用法规错误,县人社局撒销刘艳红的退休通知后,黎某作为主要领导,监管不到位、处理问题方法简单,致使下属单位职工因退休事宜反映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此外,其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二)项、二十三条、二十八条、一百李九条(二)项之规定,经2021 年6月7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据刘艳红反映,判决生效后,县人社局主动履行了应承担的诉讼费,并已撤销了错误的退休通知,同时要求司法局和公证处按在职人员补发其工资待遇,但司法局和公证处却仍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应承担的诉讼费至今未履行,应给她补发的2018年11月至2021年5月的工资待遇仍未补发,其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仍处于退休状态。(华商报记者 贾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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