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第一网

搜索
更多
猜你喜欢
查看: 10141|回复: 0

[婚嫁] 汉中一男子与3名女子恋爱,诈骗30多万!

[复制链接]
a
0 0
  @ME: 
发表于 2021-4-16 12: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勉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略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7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社区5组。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12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诈骗案,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在勉县县城火花转盘处通过街头搭讪的方式与成某某认识后,便开始追求成某某,两人随开始交往并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对成某某谎称自己和朋友合伙开店需要一笔资金运作为借口,向成某某借款一万元。成某某信以为真后,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人周某甲的支付宝账户转款一万元。此后,被告人周某甲多次以承包工程、开办游戏厅需要资金周转或以倒手续等为借口,采取“多借少还”等方式连续多次向成某某骗取钱款。截止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骗取成某某通过手机支付宝和微信先后多次向自己的手机支付宝和微信转款共计43.4052万元。后经成某某多次催要,周某甲向成某某共计退款14.5046万元,余下的29.9516万元被周某甲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吃喝玩乐消费挥霍;期间,周某甲为掩盖骗钱真相,在成某某多次向其索要钱款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31日被迫向成某某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2020年4月20日之后,周某甲避而不见成某某,致使成某某与其失去联系。
  周某甲在同被害人成某某以谈恋爱为名交往期间,于2020年2月初的一天,在勉县县城解放北路夜市路口通过街头搭讪的方式认识并获得了苏某某(女,现年16岁)的手机微信号,之后对苏某某展开追求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周某甲在骗取苏某某信任后,便开始借口自己急需用钱周转为由,以借款为名多次向苏某某实施骗取钱财。在周某甲的欺哄下,苏某某先后向朋友及父母亲借要钱款后通过自己的手机微信、支付宝等,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多次向该周转付钱款。自2020年4月初至2020年11月底,苏某某先后多次给周某甲的手机支付宝和微信转帐支付钱款共计22600元,被周某甲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吃喝玩乐消费挥霍。
  被告人周某甲在同受害人苏某某以谈恋爱为名交往期间,于2020年9月底又与吴某某(女,现年19岁,在校学生)建立了恋爱关系。在取得吴某某信任后,对吴某某谎称自己将人打伤需支付医疗费用、急需用钱周转等为借口,向吴某某骗取钱财。吴某某听信周某甲谎言后,自2020年10月初至2020年11月中旬先后多次通过自己的手机微信、支付宝账户向周某甲的手机支付宝和微信共计转款15200元,被周某甲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吃喝玩乐消费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373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