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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汉中一干部贪污被“双开”,获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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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6 15: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汉中市纪委监委通报4起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城固县柳林镇原财政所干部苟世荣。
; w& A$ z: n) D) K$ T  城固县柳林镇原财政所干部苟世荣侵吞惠农资金问题。2014年至2018年,苟世荣利用其保管部分群众银行卡的职务便利,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部分银行卡内的政府预存开卡资金及利息1867.48元和低保、高龄补贴资金40563.2元,合计42430.68元,采取提现或刷卡等手段予以侵吞。2020年11月,苟世荣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 B1 j! e. `; C9 \# F* i9 k  Y  据公开的苟世荣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苟XX,*,1966年3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身份证号码为:612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城固县柳林镇财政所干部,住陕西省城固县,因涉嫌贪污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0 z+ G4 u0 {" h" ]3 I3 Y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城固县原崔家山镇政府成立移民办,具体负责该镇移民搬迁工作。2012年初,该镇财政所干部苟XX被抽调至移民办负责财务工作。2012年,原崔家山镇政府实施了陕南移民搬迁“幸福家园小区”修建工程,为准备上级检查所需资料,同年7月该镇政府安排镇移民办干部王周桃,以252户群众名义在城固县崔家山信用社批量办理了252张密码相同的银行卡,每张银行卡内预存10元资金,共计2520元,从该镇移民搬迁专户中支付。之后,王周桃按照镇政府领导安排,将252张银行卡和2520元预存资金票据交由财务人员苟XX保管并记账,此时苟XX得知每张卡内有10元预存资金。而后,上述银行卡一直由苟XX保管,未发放给群众,也未予注销。0 C" Y2 o2 ]/ n3 O9 s$ U! V1 n
  在此后近两年的时间内,无人过问上述银行卡及卡内资金一事。2014年6月起,苟XX凭借多年基层财政所工作经验,得知批量办理的银行卡密码通常为“000000”或者“111111”,经到ATM机上试验,确定这252张银行卡密码为“111111”,由于卡内仅有10元余额,无法提现,自2014年6月21日起,苟XX先后在县XX超市内陆陆续续刷卡消费。2015年6月3日,XX镇XX镇正式合并,因仍无人过问其保管银行卡一事,苟XX开始频繁到超市刷卡消费直到2018年10月。在长达4年4个月的时间内,苟XX先后使用186张银行卡,刷卡消费开卡预存资金及利息共计1867.48元。在此期间,因信合ATM机系统升级,其中张永中名下银行卡被ATM机吞掉,苟XX实际持有银行卡剩余251张。  R% x/ r$ k+ N7 `7 q0 `4 A
  2017年,柳林镇民政所在发放低保及高龄补贴资金过程中,未对新增享受补助资金的群众进行核实,也未要求本人提供或确认银行卡信息,而是由民政所直接向信用社提交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及补助金额的花名册,由信用社通过姓名、身份证号从银行系统中比对出相应的银行卡号后,予以批量发放。2017年9月,苟XX在使用上述银行卡过程中,发现孟世中名下有大额资金到帐,随后对其保管的银行卡逐一进行了查询,确定孟士志和许海清名下两张银行卡也有大额资金到帐。2017年9月17日,苟XX通过ATM机从孟世中银行卡中取款1500元,后苟XX对这三张银行卡进行重点关注,发现孟士志、孟世中银行卡每月都有转入资金,许海清银行卡按季度转入,且转入资金有零有整,金额较固定,遂确定这三张银行卡转入资金为政府补助资金。因无人过问银行卡及卡内资金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苟XX从孟士志、孟世中、许海清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刷卡消费663.2元,ATM机取现用于基金定投、房屋装修等个人支出39900元,共计40563.2元。: n# t9 B7 B% j9 [! h+ O+ Q; C
  孟世中、孟士志为XX镇XX社区XX户,银行卡中转入资金为低保补助资金;许海清为XX镇XX村群众,银行卡中转入资金为其高龄补贴资金。# P/ c7 l9 R* A% }% J* |% B
  法院认为,被告人苟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苟XX犯贪污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唯涉案金额有出入,应为42430.68元。被告人苟XX在城固县公安机关侦查及县XX委调查过程中,主动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及时退交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惩处,但被告人苟XX贪污款项中40563.20元为低保金及高龄补贴,应从重处置。被告人苟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苟XX当庭如实供述,犯罪后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要求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辩解因为被告人家庭困难请求适用缓刑一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苟XX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F8 {% L6 ?+ z' D  判决结果
* o% a, |8 C. @6 V9 P0 C0 }  一、被告人苟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9 u0 f* ?* ~3 Z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 v4 ?$ H8 Q( e( X& L" V! t- |6 B9 H  二、赃款42430.68元,由扣押机关移交给城固县柳林镇人民政府,由城固县柳林镇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处置。
7 H" p7 d+ K# f* M0 e8 n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来源:汉中市纪委监委   城固县人民法院)! h) S, H9 a. [* p;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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