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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男,出生日期1942年7月10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4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号**单元**室,现住址同上,系汉中市**大队退休职工。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其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6日报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1月11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办理。2019年11月12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客厅吃核桃,其妻子谷某某发现后将核桃拿走。随后,陈某某在卧室阳台上找到谷某某索要核桃,被谷某某拒绝,陈某某愤怒之下冲上前去将谷某某按倒在卧室阳台的小床上。谷某某被按倒以后,双手冲着陈某某的胸口乱打,陈某某觉得自己双目失明后,谷某某对自己照顾不好,气急之下就打算将谷某某掐死。之后陈某某双手就顺着谷某某的肩膀摸到其脖子上,使劲掐住谷某某的脖子致其死亡。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并对其掐死谷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汉台)公(司法)鉴(尸检)字【2019】7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谷某某符合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汉中男子为吃核桃,一怒之下掐死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律顾问: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 刘哲律师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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